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民政部公告形式发布,经部长批准,也可以其他方式发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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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