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民政部公告形式发布,经部长批准,也可以其他方式发布。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