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二)执行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简化制定程序的,起草司(局)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会签政策法规司后直接报请部长签发。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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