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局)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或者部长委托的其他部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需要送国务院其他部门会签的,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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