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 审议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司(局)作说明,政策法规司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