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 审议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司(局)作说明,政策法规司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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