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经审查无异议,政策法规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政策法规司可以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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