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经审查无异议,政策法规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政策法规司可以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