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 (三)是否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的内容; (四)是否与民政部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