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起 草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需要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