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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