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起 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