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
第七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
(一)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二)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犯罪或违法的。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人事司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
(一)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二)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犯罪或违法的。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