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

第七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

(一)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二)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犯罪或违法的。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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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