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

(一)在训练、比赛期间发生的。

(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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