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
(一)在训练、比赛期间发生的。
(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人事司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
(一)在训练、比赛期间发生的。
(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