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伤残互助保险工作。体育基金会如对以下前三款进行修订,需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一)伤残互助保险办法的制定和修订。
(二)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三)伤残互助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四)伤残互助保险资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支出。
(五)伤残等级鉴定。
(六)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聘任和管理。
(七)宣传和组织管理。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人事司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