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伤残互助保险工作。体育基金会如对以下前三款进行修订,需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一)伤残互助保险办法的制定和修订。

(二)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三)伤残互助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四)伤残互助保险资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支出。

(五)伤残等级鉴定。

(六)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聘任和管理。

(七)宣传和组织管理。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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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