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的宗旨是:互助互济,不足补贴,不以盈利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运动员排忧解难。制定机关体育总局人事司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