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互助互济,不足补贴,不以盈利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运动员排忧解难。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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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