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本着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团体投保的形式,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时,提供一定经济帮助,是对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制定机关体育总局人事司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