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本着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团体投保的形式,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时,提供一定经济帮助,是对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