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部门及解放军、前卫体协、火车头体协所辖的训练基地、运动技术学院、运动项目中心、体工大队;承担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的地市级体育局;以及作为国家队、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地高等院校。
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发生伤残事故的,由主管国家队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向体育基金会提交保险金申请书。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人事司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