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对鉴定机构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体育基金会提出复审。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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