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对鉴定机构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体育基金会提出复审。制定机关体育总局人事司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