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应配合体育基金会向运动员进行伤残互助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和伤残医疗抢救、康复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伤残互助保险工作。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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