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体育基金会办理团体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业务,凡运动员申请自愿参加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均应通过其所在单位集体组织投保。制定机关体育总局人事司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