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是指:

(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及前卫体协、火车头体协高水平运动队中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以及集训和试训运动员,解放军军事五项队运动员。

(二)各地市级运动队中承担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运动学校和各地高等院校中作为国家队、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学生。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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