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五章 伤残互助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体育基金会设立伤残互助保险基金,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运动员个人缴纳的保费。

(二)体育基金会通过相关活动募集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四)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的捐赠。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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