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险等级

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国内(外)参加了其他社会或商业保险,并获得保险赔偿的,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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