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章 保险等级第十七条运动员在国内(外)参加了其他社会或商业保险,并获得保险赔偿的,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制定机关体育总局人事司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