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四章 保险等级

第十五条

运动员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的伤残等级,按规定的保险待遇获得伤残保险金。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人事司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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