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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