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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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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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