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书面信息。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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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