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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