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总值班室,同时报告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向部内相关司局通报有关信息。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