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