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对于需要送达经营者的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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