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反垄断法第四章和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和本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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