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受托人不符合履职要求、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行为阻碍经营者集中案件监督执行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义务人更换受托人,并可以对受托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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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七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