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被调查的经营者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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