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审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市场监管总局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