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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