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五十五条
审查决定生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主动或者应义务人申请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实施限制性条件是否无必要或者不可能; (四)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