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五十二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义务人履行本规定、审查决定及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二)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评估,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评估报告; (三)监督剥离业务出售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监督报告; (四)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 (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提交其他与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有关的报告。 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监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