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五十一条
在剥离完成之前,为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三)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当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四)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五)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六)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