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十条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五十条

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买方购买剥离业务达到申报标准的,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经营者集中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剥离义务人不得将剥离业务出售给买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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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