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判断经营者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等决策或者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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