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四十七条

义务人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审查的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剥离业务买方人选原则上各不少于三家。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上述人选可少于三家。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义务人提交的受托人及委托协议、剥离业务买方人选及出售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审查决定要求。 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市场监管总局上述审查所用时间不计入剥离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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