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书面反映,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对有证据证明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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