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三条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以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其他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下游客户购买能力和转换供应商的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评估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数量及市场份额等因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