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单独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的,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利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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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