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申报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报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决定中止计算审查期限。 申报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审查期限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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