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出现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审查期限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中止计算。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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