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受理简易案件后,对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的案件基本信息由申报人填报。 对于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予以退回,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