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十八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核查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按照反垄断法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