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核查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按照反垄断法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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