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