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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