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提出商谈申请,并列明拟商谈的具体问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