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一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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