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九条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