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